2006年6月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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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问:民事诉讼有哪些风险?
  答: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,从实践看,民事诉讼有如下常见的风险:
  (1)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,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,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。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,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。
  (2)当事人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。当事人无根据的诉讼请求,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,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。
  (3)当事人增加、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,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,可能不被审理。
  (4)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,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,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,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。
  (5)当事人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、具体记明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事项(代为承认、放弃、变更诉讼请求,进行和解,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)的,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。
  (6)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,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,或者提出缓交、减交、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,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、上诉处理。当事人提出反诉,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,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。  (未完待续)